重温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一种生活道德、商业道德,更是一种守法精神。契约精神存在于东西方亘久,期间虽有所差异,但更多趋同。在人类文明史上,契约精神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契约精神的意义更不可低估。

契约精神含义及现代的解读

契约精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契约精神广泛地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只不过是基于人类特有的情感和文化,而模糊了这种契约精神的存在,但是从其基本内核来追寻的话,时刻都会追寻到契约精神的影子。如社会契约、婚姻契约、家庭关系等,可以说契约精神既存在于各种陌生关系,也存在于各种亲情、爱情、友情关系里。当然,契约精神在各种关系的体现或表达方式是不同的。

狭义的契约精神认为,契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契约精神也随即产生于商品社会,并伴随着商品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就此而言,契约精神应有的基本要素应该是:自由与平等、诚实与守信、权利本位。商品社会的基本模式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靠供需来调解商品生产的量,靠自由平等的交易地位来满足每个公民实现自我意志的诉求。契约主体有自由选择缔约对象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没有平等很难实现缔约双方的自由。平等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指出“等价交换只有在利己的主体把他人作为利己的主体,即作为与自己同样人格而相互交流时才得以产生”。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市场经济的平等品格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平等观念。只有主体确立与其他主体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观念,才能形成主体的自由抉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契约精神隐含诚实守信的原则,也就是说契约的实现,必须以契约各方的忠诚守信为先决条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放弃他的权利时,总是考虑到对方亦将以某种权利回让给他,或者因为他希望得到某种特别的好处,因此转让是相互的,没有信守契约这一条自然法则,契约就是一纸空文,徒有虚名。也就是说要使契约得以实现,必须遵守契约精神的主要因素——诚实守信的原则。

个人权利主张与社会利益维护的统一是契约精神的又一要义,现代市场经济是权利型经济,契约主体对正当权利和利益的理性追求是符合契约精神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严存生认为“权利观念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坚决捍卫的观念,它表现为人们认识到的权利是自己‘人格精神上的生存条件’这一重要性,因而决不轻易放弃权利,敢于同侵犯自己权益的人进行斗争”。 当然,在为自己权利而斗争的同时,必须懂得尊重他人的正当权益。如果没有对他人正当权益的尊重,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川岛武宜认为“‘为权利而斗争’正是因为能够取得近代权利意识中尊重他人权利的社会意识的保障,才使它得以产生‘为法律而斗争’这种信念。因此,尊重他人所有权和尊重契约上义务的意识,理所当然是近代个人主义的权利和法意识的内容,也是构成近代自由本质的东西”。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契约主体之间相互追逐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利益作为契约的核心,缔约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但前提是缔约主体必须具有契约精神,否则将会造成全球经济秩序的混乱。

契约精神是道德精神也是法律精神

契约精神是一种生活道德。在中国传统的道德教育中,诚信忠义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基本的道德要求,“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君子一诺,重于泰山”“言必信,行必果”等说法,这些都是契约精神在道德生活里的体现。所以,在我国,契约精神早已出现在民间生活中,甚至已深入到中华民族文化的血液中。

契约精神也是一种商业道德。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契约精神首先是商品社会的人文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认为 “契约精神是最基本的商业精神和最低限度的商业道德”。商业社会是由无数交易组成的,一个诚实守信的商人违约是不道德的。当然,这种观念在近些年来受到了挑战。19世纪末期,美国学者霍尔姆斯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道德和法律的混淆在合同法中最为严重,违约的非道德性观点完全混淆了法律与道德问题。如果你不信守合同,必须赔偿损害,正如你侵权必须赔偿损害一样,仅此而已。所以,他认为违约不是道德问题,仅属于经济问题。其实不然,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交易的复杂化,交易主体对各种信息拥有的不完全平等,仅仅依靠法律对违约者经济上的惩罚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信息掌握的不完全对等,隐含在合同里的公平正义如果不以商业道德为基础,仅靠法律是很难完全实现的。只有一个社会的公民讲诚信、守信用,才能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人们遵守合同的精神才会提高。所以,所谓的“重合同,守信用”讲的就是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更是一种守法精神,它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在平等条件下,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形成约定,双方必须遵守和服从这一合意,它体现了民法中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守法精神。契约是交易当事人的法律,一个不守交易合同的人就是不守法的人。

契约精神对法制现代化的意义

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文化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这一法治目标,既要加强法律规范制度现代化建设,又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观念建设。因此,全民契约精神的普遍形成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行全民契约精神教育,推进契约精神与法制现代化的紧密联系,是法制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旺洪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整体性和综合性的范畴,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涵盖四个层面的内容,即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法律规范,制度体系的现代化、法律物质设施和技术条件的现代化和法律与宏观系统协调整合机制的现代化”。契约精神也属于法律精神的范畴,契约精神作为法律精神的基础在法律观念的体系里占据重要的位置,因而就构成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层面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法制现代化的研究离不开对契约精神的探讨。

现代契约精神是建立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法治观念基础上,是构成现代法律制度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内核和观念基础。它的根基是现实的社会生活,特别是现实的经济生活。

契约精神是现代法制高效运行的社会心理基础。法律的高效运行必须获得社会心理的普遍支持。没有契约精神,仅靠强力支持的法律是难以高效实现的。川岛武宜在分析近代守法精神时指出“近代法中的主体主张权利和‘为权利而斗争’,目的在于维持法律秩序本身。绝不仅仅是单纯地为权利主张者的个人主义辩护的逻辑,而且同个人主义的权利意识也不矛盾。‘为权利而斗争’正是因为能够取得近代权利意识中的尊重他人权利的社会意识保障,才使它得以产生‘为权利而斗争’的信念。因此,尊重他人属有权和遵守契约上义务的意识,理所当然是近代个人主义的权利和法意识,也是构成近代自由的本质的东西”。契约精神对法的影响十分重大,它不仅影响着普通公民的法律思维方式、情感体验和行为模式,也进一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因此,契约精神是法律得以高效益实现的重要基石,对法制现代化进程具有深刻的制约作用。

(作者单位: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